原告:鲁兰芳,女,195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祥云,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宝凤,女,195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朱伟国,男,195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朱丽娟,女,198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鲁兰芳与被告朱宝凤、朱伟国、朱丽娟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立案。原告鲁兰芳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鲁兰芳申请撤诉,经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并无不当,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鲁兰芳撤诉。
审判员:储刘明
书记员:丁 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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