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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兰芳与朱宝凤、朱伟国等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鲁兰芳,女,195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祥云,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宝凤,女,195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朱伟国,男,195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朱丽娟,女,198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鲁兰芳与被告朱宝凤、朱伟国、朱丽娟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立案。原告鲁兰芳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鲁兰芳申请撤诉,经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并无不当,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鲁兰芳撤诉。

审判员:储刘明

书记员:丁  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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