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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宝夫与顾福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鲁宝夫,男,196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培国,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福,男,1969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鲁宝夫与被告顾福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因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鲁宝夫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212元,减半收取计4,606元,由原告鲁宝夫负担。

审判员:胡庆文

书记员:瞿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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