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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宝福与上海铭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鲁宝福,男,193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上海普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铭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华申路XXX号XXX幢5095部位。
  法定代表人:杨华,职务不详。
  原告鲁宝福与被告上海铭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鲁宝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本金30,000元并支付利息13,632元(按年利率16%计算,自2016年5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本息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3月7日);2.被告承担律师费3,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编号MZXXXXXXXX的《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约定原告出借30,000元给被告,被告按月支付利息,期满归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个月利息;借款期限一年,自2016年5月3日起至2017年5月2日止。同日,原告将借款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被告。但合同到期后被告未按约还本付息,原告遂起诉来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法定代表人、股东杨华伙同被告股东陈甦通过设立被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鲁宝福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洪一帆

书记员:叶若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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