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鲁小红,女,1960年5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现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善慈(夫妻关系),男,196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现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上海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燕雯,女,197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告:周齐舰,男,196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韦祖林,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鲁小红与被告杨燕雯、被告周齐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鲁小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746,875元,其中本金600,000元,自2018年11月1日起,本金146,875元,自2018年8月18日起,均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杨燕雯系多年朋友。2016年至2017年,被告杨燕雯因公司资金周转等原因多次向原告借款,但均已还清。2018年1月至2月,被告杨燕雯因公司经营、儿子留学等原因,陆续向原告借款850,000元,以上钱款均通过原告本人及丈夫名下的银行账户转账、POS机刷信用卡等方式出借给两被告,被告杨燕雯于2018年5月5日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期一年,每月20日归还利息34,000元。后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50,000元并支付利息至2018年11月1日,余款未付。2018年8月至11月,被告杨燕雯又因资金周转陆续向原告借款146,875元,原告仍以同样方式出借钱款,2019年1月11日被告杨燕雯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期一年,利息每月3分。后两被告未按约还本付息,遂成讼。
审理中,两被告辩称自2016年至今已给付原告共计四百多万元,借款利息为月利息4%至8%不等,因其利息已超出法律规定的标准,应当予以抵扣,故目前两被告已不再欠原告钱款,超出部分原告应予返还。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审理中经查发现,本案有经济犯罪嫌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鲁小红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梁钟芳
书记员:盛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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