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鲁少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现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继南,上海彬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原告鲁少华与被告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鲁少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黄美华
书记员:夏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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