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鲁尚,男,199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告:李云,男,198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万里街道嘉华苑小区。
委托代理人谢永宏、赵小芬,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鲁尚与被告李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
原告鲁尚诉称,原被告于2019年3月20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将上海市万里街道嘉华苑小区23栋401号房屋向原告出租10年,租金10万元一次性交清,租期内承租方擅自退租则应赔偿违约金。后被告违反约定退租且不返还租金,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租金10万元、支付违约金1000元、赔偿经济损失3523元。
被告李云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适用专属管辖,因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涉案租赁房屋上海市万里街道嘉华苑小区23栋401号所在地位于本市宝山区,故本案应由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曹 彬
书记员:陈依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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