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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建民与顾国明、夏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鲁某某,女,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顾某某,男,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夏某,女,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勇胜,上海中城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鲁某某与被告顾某某、被告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鲁某某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鲁某某负担。

审判员:袁  洁

书记员:陆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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