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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建红、张志强与上海卓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鲁建红,女,1975年1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张志强,男,1970年4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上列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盛琬刚,上海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卓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蒋建。
  原告鲁建红、张志强与被告上海卓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
  原告鲁建红、张志强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10月24日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购买坐落于上海市奉贤区解放东路599弄《馨雅名筑》10号3层301室的房屋。原告按约履行合同足额支付购房款,但被告逾期交房、逾期办理大产证和小产证。故要求判令:被告偿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45,748.73元;被告偿付原告逾期办理房地产权证(大产证)的违约金58,192.85元;被告偿付原告逾期办理房地产权证(小产证)的违约金105,895.92元。
  被告上海卓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实际办公地点在上海市长宁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案件移送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房屋买卖合同履行地和被告注册地址均在本院辖区,被告也未能提供其实际经营地在上海市长宁区的证据,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上海卓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顾煜麟

书记员:王春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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