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鲁慧梅,女,1990年12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家峰,上海方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亚飞,男,1989年7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潇繁,上海浦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鲁慧梅与被告任亚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18年12月5日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家峰、被告任亚飞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潇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鲁慧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7,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被告因做生意需要通过任晨光(被告之弟,原告与其系男女朋友关系)向原告借款17,000元。原告于2017年2月19日向被告转账交付借款17,000元,未约定借款利息,也未要求被告出具借条。后被告一直未能归还该借款,原告经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任亚飞辩称,被告确实收到原告转账的款项17,000元,但该款不是借款,双方并无借贷关系。因被告及案外人任晨光之哥任栋栋银行信用卡欠款,无力归还,经协商后,任栋栋银行信用卡欠款由被告和任晨光帮助归还。原告与任晨光(两人按农村习俗办理了婚礼,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系自愿帮助任栋栋偿还银行信用卡欠款,故原告将该款转账至被告银行账户,由被告按原告指示替任栋栋偿还银行信用卡欠款,该款系属于对任栋栋的赠与。另,被告也通过其妻周丽的支付宝替任栋栋偿还银行信用卡欠款15,000元。故不同意原告的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之弟任晨光于2016年5月2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开始同居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7年12月,经诉讼解除同居关系。2017年2月17日,被告通过其妻周丽的支付宝转账归还任栋栋招商银行信用卡欠款15,000元。2017年2月19日,原告通过手机银行向被告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17,000元。同日,被告通过支付宝转账归还任栋栋广发银行信用卡欠款16,500元。
审理中,原告对被告认为本案所涉款项17,000元系原告帮助任栋栋归还银行信用卡欠款的抗辩意见,不予认可。但原告也未能提供该17,000元系被告借款的相应证据。
上述事实,有电子转账凭证、银行账户明细查询回单、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支付宝交易记录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为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原告仅依据汇款凭证、银行流水而无借条或其他可证明系争汇款为借款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系争汇款为借款,根据目前的证据,本院难以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鲁慧梅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12元,减半收取56元,由原告鲁慧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 健
书记员:王嘉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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