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靖检诉刑诉〔2019〕581号
被告人鲁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41990********,汉族,中专文化,陕西省横山区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镇**村**组**号,现住靖边县**街附近。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靖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41990********,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咸阳市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街道**村**号,现住靖边县**路**宿舍。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靖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马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鲁某某、被告人马某某在靖边县东海岸洗浴城担任经理期间,向朱某和王某某介绍卖淫,卖淫地点在东海岸洗浴城五楼的一间无牌房间,获利平分。其中鲁某某介绍朱某卖淫四次,朱某一共从中获利480元。介绍王某某卖淫十余次,王某某一共从中获利2000余元。马某某介绍王某某卖淫一次,介绍朱玲卖淫一次。鲁某某、马某某分别获利200余元。
2019年10月17日8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到靖边县公安局张某某派出所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某某、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马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柳
2019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鲁某某、马某某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2.案卷三册,量刑建议书两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