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鲁某某,男,汉族,住北京市。
被申请人:上海联升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华仁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晓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联升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北京翡翠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及申请人鲁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作出(2018)沪0104民初21063号民事裁定,冻结北京翡翠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鲁某某银行存款48,879,2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联升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撤回了对鲁某某的起诉。现鲁某某要求解除对其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并无不当,应于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鲁某某银行存款48,879,200元或其等值财产的冻结、查封或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樊 蕾
书记员:高霄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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