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鲁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5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枣庄市台儿庄区**镇**村**号。2019年11月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鲁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东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枣庄市台儿庄区邳庄镇敬老院门前路段时,与由西向东步行的周某某相肇事,造成周某某受伤,车辆部分损坏。2019年10月17日,周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周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颅脑损伤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鲁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19年11月2日,被告人鲁某某与被害人周某某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鲁某某供述和辩解,证人周某甲证言,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户籍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海红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3.光盘一张。
4.《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听取值班律师意见表》、《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表》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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