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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鲁某某
宋先伟(山东真谛律师事务所)
王楠(山东真谛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鲁某某,男,1980年9月8日出生于山东省滕州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滕州市,住滕州市。2015年5月16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月22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宋先伟、王楠,山东真谛律师事务所律师。
滕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滕检公一刑诉(2015)3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滕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秀娟、靳文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鲁某某及其辩护人宋先伟、王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鲁某某犯罪后电话报警,被口头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鲁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鲁某某有期徒刑一至二年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公共安全,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宣告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鲁某某犯罪后电话报警,被口头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鲁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鲁某某有期徒刑一至二年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公共安全,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宣告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杜以标

书记员:奚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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