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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鲁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汉族,高中,无业,现住吉林省**********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鲁某某饮酒后驾驶吉A*****小型轿车,从德惠市**镇街里到**村。途径**铁路桥下时,德惠市公安局交警执勤民警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15mg/100ml。经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被不起诉人鲁某某静脉血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36.38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的危险驾驶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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