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邓检一部刑诉〔2020〕670号
被告人鲁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8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现住邓州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8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7日经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8日被邓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上午,在邓州市**镇**村,因为宅基地纠纷,被告人鲁某某伙同其丈夫张某甲等人与被害人孟某某、张某乙夫妇等人发生撕扯、推搡。其中,鲁某某将孟某某殴打致伤。经邓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鉴定,孟某某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鲁某某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书、孟某某伤情照片、中心医院诊断报告及相关单据、报案及到案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孟某某的陈述;3.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邓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红侠
:冯 凯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鲁某某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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