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诉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高某甲,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5198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陕西省靖边县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镇**村**组**号,现住靖边县**小区。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26日经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靖边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高某甲涉嫌赌博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5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于2019年9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09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高某甲、被告人鲁某某(另案处理)组织徐某、余某、盛某等人在靖边县榆炼大酒店20E房间内进行赌博,高某甲向赌博人员抽取赌资及高利贷获利8万余元,鲁某某负责给高某甲记账,获利一万余元。
2.在赌博过程中,高某甲当场给徐某放板20万元,2017年9月份,高某甲联系到“陕西债无忧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的法人李宁(另案处理),要求“债无忧”公司帮其向徐某索要20万元的赌博账。2017年9月9日,高某甲与李某签订了要账协议及授权委托书后,在靖边县滨河路找到徐某,一直尾随徐某来到统万路西段福馨园小区一号楼五单元302室,后李某安排手下全天跟着徐某要账,晚上也和徐某住在一起。2017年9月21日,徐某要出门时,高某甲、李某、李某(另案处理)也来到统万路西段,用喇叭喊话“徐某是老赖,债无忧阳光讨债,让老赖无处藏身“等话,前后共滋事20余天。
2被告人高某甲为了向被害人贾某要2007年的“赌债”,于2018年1月26日,将贾旭从西安高陵区“泾渭上城”小区带至靖边县明珠大厦巷子内的一家宾馆,高某甲纠集李某某(已逮捕)、高某某(已逮捕)、武某某(已逮捕)、高某乙(已逮捕)控制贾某某人身自由。2018年1月27日,高某甲带着贾某某转至靖边县林荫路“吉利宾馆”8405房间内继续控制。次日,李某某因私事离开宾馆,后由高某甲、高某某、武某某、高某乙轮流在吉利宾馆8405房间内控制贾某某至2018年1月31日,时间长达六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甲以软暴力手段多次恐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求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甲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边县人民法
检 察 员:杨 柳
2019年5月17日
附:
1.被告人高某甲现被羁押于横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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