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公诉刑诉〔2019〕2372号
被告人鲁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729241985********,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成武县**街道**街**号**号。2007年10月15日因犯绑架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2013年7月26日减刑后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3月8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4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2018年12月28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41282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界首市**镇**村**街道**号。2007年10月15日因犯绑架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2013年5月26日减刑后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于2017年12月4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3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2018年12月28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黄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2月22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4日、2019年6月13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4月30日、2019年7月1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2019年5月30日、2019年8月12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12月30日傍晚,被告人鲁某某纠集被告人黄某某、裴某某、张某某(后二人另案处理)等人,来到佛山市顺德区****村**新村****号住宅守候。随后,被告人鲁某某等人发现被害人赖某某返回上述住宅,于是冲入住宅车库,鲁某某持工具敲烂被害人的汽车驾驶位的车窗玻璃,强行将被害人拖下车。黄某某与裴某某、张某某等人一起将被害人控制。期间,被害人赖某某极力反抗及叫喊,鲁某某等人的行为被赖某某的家属及邻居发现,鲁某某即从被害人的车内拿走一个公文包(无法核价),包内装有人民币2000元、港币16000元及美元130元、银行存折8本等);黄某某与张某某、裴某某则从被害人身上搜走人民币1000元、一本车辆行驶证及一台三星牌移动电话(无法核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赖某某的陈述;5.两名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梁毅华
2019年8月25日
(院印)
附:
1.两名被告人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卷宗五册、光盘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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