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鲁益山,男,195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培栓,上海一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储,男,199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王志全,男,1968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第三人:王顺华,男,194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横山村西吴409号。
第三人:戈彩红,女,194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横山村西吴409号。
第三人:王志新,女,197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谷阳北路XXX弄XXX号XXX室。
第三人:陈英,女,196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横山村西吴409号
原告鲁益山与被告王储、王志全、第三人王顺华、戈彩红、王志新、陈英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第三人王志新下落不明,无法通过邮寄或直接的送达方式向被告送达诉讼材料,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姚 蕾
书记员:杨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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