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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碧霞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汪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鲁碧霞,女,1989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英,上海方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欢欢,上海方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涛,男,1988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负责人:朱海英。
  原告鲁碧霞与被告汪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明确不予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撤诉处理。现原告明确不予交纳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鲁碧霞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蔡伟明

书记员:王玮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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