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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某某与上海泾彩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余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俊杰,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
  被告:上海泾彩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余某,总经理。
  原告鲁某某与被告余某、上海泾彩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原告鲁某某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另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鲁某某撤诉。

审判员:汪彩英

书记员:冯宸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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