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鲁邦进,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鹏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李士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刚,上海锦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鲁邦进与被告上海鹏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鲁邦进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4元,减半收取计3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5,032元,由原告鲁邦进负担。
审判员:邓 珍
书记员:朱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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