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鲁邦进与上海鹏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鲁邦进,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鹏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李士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刚,上海锦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鲁邦进与被告上海鹏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鲁邦进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4元,减半收取计3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5,032元,由原告鲁邦进负担。

审判员:邓  珍

书记员:朱  雯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