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鲁龙杰,男,1990年8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凌子,上海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朱剑峰,男,1988年8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申请人:朱龙章,男,1964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申请人鲁龙杰与被申请人朱剑峰、朱龙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鲁龙杰于2018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朱剑峰、朱龙章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朱剑峰、朱龙章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李越峰
书记员:王振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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