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鲍交平,男,197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巢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广东威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本富,男,198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
被告:袁刚,男,198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石首市。
第三人:上海咸美顿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金泽镇金湖路XXX号XXX号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袁刚,总经理。
第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永峰,男。
原告鲍交平诉被告许本富、袁刚、第三人上海咸美顿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应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陈才良
书记员:沈月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