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鲍某某、陈某某与孟某某、韩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鲍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申请人: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稷森,上海夜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申请人:韩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鲍某某、陈某某与孟某某、韩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两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孟某某、韩某名下位于上海市嘉定区玉麦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两申请人并为此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鲍某某、陈某某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孟某某、韩某名下位于上海市嘉定区玉麦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人鲍某某、陈某某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许雯雯

书记员:孙  鸯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