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鲍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申请人: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稷森,上海夜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申请人:韩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鲍某某、陈某某与孟某某、韩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两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孟某某、韩某名下位于上海市嘉定区玉麦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两申请人并为此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鲍某某、陈某某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孟某某、韩某名下位于上海市嘉定区玉麦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人鲍某某、陈某某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许雯雯
书记员:孙 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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