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鲍士奎,男,1978年3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洪波,上海知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杨阳,男,1988年2月20日,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李窑村XXX号。
被申请人:周琼,女,1988年5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鲍士奎与被告杨阳、周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杨阳、周琼所有的价值人民币40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杨阳、周琼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0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额满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胡静静
书记员:蔡翠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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