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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岚、刘珲与葛曙明、郑海琳等业主专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鲍岚,女,1984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刘珲,男,198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甘国龙,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施芸芸,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葛曙明,男,1968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郑海琳,女,1967年4月7日出生,回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葛雨辰,男,2000年5月7日出生,回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理人:葛曙明、郑海琳(系被告葛雨辰父母),暨本案被告。
  原告鲍岚、刘珲与被告葛曙明、郑海琳、葛雨辰业主专有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鲍岚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甘国龙、施芸芸,被告葛曙明、郑海琳(暨被告葛雨辰法定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鲍岚、刘珲共同诉称,原告系本区华灵路XXX弄XXX号XXX室(以下简称“501室”),被告系华灵路XXX弄XXX号XXX室(以下简称“601室”)业主。2017年4月原告在装修期间发现卫生间屋顶漏水,经查系601室淋浴房位置向下漏水。因协调无果,原告无法继续装修,导致原告需向装修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现要求被告:1、修复601室卫生间漏水部位;2、赔偿原告装修延误损失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0,000元。
  被告葛曙明、郑海琳、葛雨辰共同辩称,2017年4月原告反映卫生间漏水后,未以协商的态度解决问题,阻碍了事情的正常调查与解决。后相关专业人员也至现场查看,501室卫生间屋顶是干的,并无滴水现象。现申请司法鉴定,确定是否存在漏水。至于原告主张的装修延误损失,无法律依据,不予认可。
  经审理查明:
  两原告系501室权利人,三被告系601室权利人。
  2017年4月原告发现卫生间屋顶漏水,遂向物业报修。物业人员到现场查看,后在原、被告共同配合下进行闭水试验,小区居委会也介入并组织原、被告进行协调。因双方未就漏水原因达成一致,原告遂涉讼。
  审理中,原、被告对所涉部位是否存在渗漏及原因各执一词,本院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以下意见:601室6层卫生间淋浴房存在渗漏水情况,渗漏水原因系沐浴房防水层老化所致。被告预付鉴定费15,000元。
  以上事实,有产权信息、不动产登记簿、照片、物业情况说明、会议签到表、居委会证明、调解记录、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佐证,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原、被告作为上、下楼邻居,双方在生活中应相互体谅、互为包容,共同营造和睦的邻里环境。现经第三方机构鉴定,601室6层卫生间淋浴房存在渗漏水情况,渗漏水原因系淋浴房防水层老化所致,为妥善解决501室卫生间屋顶漏水问题,被告应予积极配合对601室漏水部位进行修复,给原告营造一个良好的生活居住环境。至于装修延误损失,原告无证据证明该损失已实际发生,本院难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葛曙明、郑海琳、葛雨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修复上海市宝山区华灵路XXX弄XXX号XXX室卫生间漏水部位;
  二、原告鲍岚、刘珲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鉴定费15,000元,由被告葛曙明、郑海琳、葛雨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濮  兰

书记员:罗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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