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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峰皓与上海锒飞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丁耀飞新增资本认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鲍峰皓,男,1980年1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佳佳,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锒飞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丁耀飞。
  被告:丁耀飞,男,1987年8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受理原告鲍峰皓与被告上海锒飞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锒飞公司)、丁耀飞新增资本认购纠纷一案后,被告锒飞公司、丁耀飞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而被告锒飞公司虽然注册在上海市奉贤区,但自2018年6月14日起,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故本案应移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被告签订的《增资扩股协议书》第九条第2款明确约定如发生纠纷由被告锒飞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故而双方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锒飞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协议不违反民诉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法人住所地指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被告锒飞公司注册地位于上海市奉贤区,具有公示效力,该注册地应为其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应推定为其住所地。两被告提供的租赁合同及付款凭证不足以证明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综上,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两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上海锒飞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丁耀飞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上海锒飞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丁耀飞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高  磊

书记员:黄训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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