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鲍庆满,男,1962年8月1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群,上海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韦伦,上海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梅宏,女,1970年10月9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
被告:上海市松江区岳阳街道豫缘旅馆,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经营者:张莉,女,1974年7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
原告鲍庆满与被告肖梅宏、上海市松江区岳阳街道豫缘旅馆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原告鲍庆满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鲍庆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鲍庆满负担(已付)。
审判员:丁 伟
书记员:张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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