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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某某与陈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鲍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昌文,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鲍某某与被告陈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7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鲍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属自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鲍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鲍某某负担(已付)。

审判员:俞贵荣

书记员:胡  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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