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鲍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昌文,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鲍某某与被告陈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7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鲍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属自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鲍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鲍某某负担(已付)。
审判员:俞贵荣
书记员:胡 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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