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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文泉与上海骏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鲍文泉,女,198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礼征,上海市凯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少鹏,上海市凯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骏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郑晓乐。
  原告鲍文泉与被告上海骏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立案。原告鲍文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鲍文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严  霞

书记员:刘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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