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腊检一部刑诉〔2020〕263号
被告人鲍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31999********,哈尼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哈尼族自治县**镇**组**号,现住云南省勐腊县**楼**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勐腊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01月08日被勐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06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勐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06日,被告人鲍某某饮酒后驾驶已到达报废标准的云******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同日23时35分,当其行驶至策磨线K4084+0M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鲍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定性检测出乙醇成分,定量为149.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鲍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莹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鲍某某现居住于云南省勐腊县**楼**小区**幢**单元**室,联系电话:15154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2册。
3.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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