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刑诉〔2021〕7号
被告人鲍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7198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住万载县**乡**村1*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8日被万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0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鲍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份至2020年4月7日,被告人鲍某某在其经营的位于万载县工业园的福利彩票店内和彩票店附近沙场(万载县金诚钣金修理厂)内开设赌场,多次供他人以玩“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鲍某某在赌场内发牌、抽头渔利,并提供饮用水、槟榔、扑克牌等物品。2020年4月7日万载县公安局民警在沙场内的赌场抓获鲍某某和十余名参赌人员,当场扣押赌资15000元,鲍某某在开设赌场期间抽头渔利共计6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高某某、钱某某、辛某某、揭某某、聂某某、唐某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图、抓赌现场视频和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鲍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鲍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鲍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欧阳枚子
检察官助理:潘建振
(院印)
2021年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万载县万载县**乡**村1*组**号,电话15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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