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鲍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Z312号

被告人鲍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9021990********,汉族,初中文化,厨师,户籍地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镇**村,捕前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工业区加油站附近一出租**楼**店宿舍,因本案于2020年3月13日被刑事拘留,3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5月25日以被告人鲍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被告人鲍某某与被害人孙某某相识,后发展为恋人关系。2019年年底,孙某某提出分手,鲍某某不肯,多次去孙某某的家(江城区**街**巷**号)要求复合。2020年2月19日1时许,鲍某某去到孙某某的家言语威胁孙某某,要求复合,孙某某报警,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城南派出所民警当晚对鲍某某、孙某某进行调解,鲍某某承诺不再骚扰孙某某,孙某某不再追究鲍某某言语威胁的责任,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书。

2020年2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鲍某某携带事先准备好的刀具驾驶无牌摩托车再次去到孙某某的家,要求孙某某复合。当时孙某某不在家,孙某某的父亲孙某乙见鲍某某多次到其家进行骚扰,故致电叫孙某某回家与鲍某某再次说清楚,以后双方不再为感情一事进行纠缠。当晚22时许,孙某某回到家,孙某乙、孙某某、鲍某某三人一起在**路的内巷口交谈。至23时许,孙某乙回家休息,孙某某、鲍某某二人继续在原地交谈。23时30分许,孙某某要求回家,鲍某某拿出水果刀割了孙某某的颈部一刀,孙某某反抗和呼喊,鲍某某拖拽孙某某并继续乱刀砍向其头部、脸部。孙某乙听到孙某某的呼喊后从家循声跑过去,鲍某某则发现有人靠近遂逃离现场。

鲍某某逃离案发现场后,在附近的小巷子用刺伤孙某某的刀具刺向自己的腹部,致其受伤晕倒。至早上6时,鲍某某苏醒后随手将刀具丢弃,找回自己的摩托车,自行驾车至阳江市妇幼保健院求医,后被转至阳江市人民医院抢救治疗。

2020年9月18日经阳江市江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孙某某的损失程度被评定为重伤二级,伤残等级九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害人的陈述。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鲍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鲍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鲍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余丹

                                2020年10月15日 

附注:

1.被告人现羁押于阳江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四册、光盘十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