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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江楠与上海宝源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鲍江楠,女,1991年6月1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豪杰,上海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栋楠,上海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宝源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密春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飞,上海市浦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晨,上海市浦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鲍江楠诉被告上海宝源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原告鲍江楠于2020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鲍江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鲍江楠负担。

审判员:周  健

书记员:沈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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