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鲍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豪杰,上海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栋楠,上海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宝源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密春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飞,上海市浦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晨,上海市浦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鲍某某诉被告上海宝源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原告鲍某某于2020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鲍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鲍某某负担。
审判员:周 健
书记员:沈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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