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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琳与华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鲍琳,女,195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无锡市,现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美霞,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彬,男,197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
  原告鲍琳与被告华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鲍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彬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鲍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华彬归还借款17万元;2.华彬支付以17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9日,华彬向鲍琳借款。鲍琳基于朋友关系,同意向华彬出借20万元,并于当日向华彬转账20万元。华彬亦于当日向鲍琳出具相应借条,约定还款期限为2017年1月20日。借款到期后,鲍琳多次要求华彬归还借款,但华彬仅归还3万元本金后便置之不理。据此,鲍琳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华彬未作答辩。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2月9日,华彬向鲍琳出具《借条》,内容为:“今借到鲍琳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2017.1.20还清全款。”
  当日,鲍琳向华彬的银行账户转账20万元。
  上述事实,除鲍琳当庭陈述外,另有鲍琳提供的借条、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鲍琳提供的借条、银行转账凭证,可证明鲍琳于2016年12月9日向华彬出借20万元的事实,双方的借贷法律关系依法成立。现华彬在还款期限到期后未还款,鲍琳据此要求华彬归还剩余借款本金并支付逾期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鲍琳于庭审中陈述华彬曾归还过3万元,并同意作为归还借款本金予以处理,亦于法不悖,本院予以采纳。此外,华彬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华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鲍琳借款17万元;
  二、华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年利率6%支付鲍琳以17万元为基数的利息,期限自2017年1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6元(鲍琳已预缴2,003元)、公告费560元,均由华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倪曙敏

书记员:范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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