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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东县鸡东镇鸡东村村民委员会与 黑龙江利和律师事务所、夏炎焱委 托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鸡东县鸡东镇鸡东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鸡东村委会),住所地,鸡东县鸡东镇鸡东村。负责人:高文福,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俊,男,1947年7月11日出生,无职业,住鸡东县鸡东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利和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鸡东县鸡东镇。负责人:夏炎焱,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夏炎焱,男,1962年9月3日出生,汉族,黑龙江利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住鸡东县鸡东镇。

鸡东村委会上诉请求:依法撤销鸡东县人民法院(2017)黑0321民初652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2005年9月2日鸡东村委会向夏炎焱交纳15000元代理费,黑龙江利和律师事务所指派夏炎焱作为鸡东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夏炎焱接受委托后,既不收集证据,又不书写申诉书和再审申请书,属于黑龙江利和律师事务所违约,鸡东村委会书记、村主任及鸡东镇镇长三人去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原审认定夏炎焱接受委托后到县乡村建设规划管理处、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局调查取证,又对鸡东村村民李万荣、邳海军、毕良仁做了调查笔录,当庭我村针对以上事实进行了答辩,当时是鸡东村村民对中院判决不服,300人去中院上访,是时任鸡东县委付书记的齐宝泉让夏炎焱调查证据,在中院执行局开了听证会,中院执行局做出了暂缓执行的决定,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判决结果错误,鸡东县法院开庭程序违法,我村于2017年3月2日立案,由吕仙华独任审判适用了简易程序,9月1日再次开庭,增加了人民陪审员适用了普通程序。黑龙江利和律师事务所辩称,原审判决正确。夏炎焱辩称,原审判决正确。鸡东村委会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返还15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5年9月2日,鸡东村委会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委托律师事务所在鸡东村与邹宝臣土地承包纠纷一案中,代为提起申诉或抗诉、收集证据、出席听证的庭审活动。律师事务所指派夏炎焱作为该案的代理人。鸡东村交纳代理费15000元。2005年9月7日、8日律师事务所分别到鸡东县乡村建设管理处、鸡东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局,针对鸡东村与邹宝臣土地承包纠纷一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调查取证。2005年9月8日夏炎焱对鸡东村村民李万荣、邳海军、毕良仁作了调查笔录。2005年12月11日-13日,鸡东村派三人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2006年3月7日,鸡东村委托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律师岳晓峰作为鸡东村与邹宝臣土地承包纠纷一案的代理人。关于鸡东村与邹宝臣赔偿纠纷一案,鸡东村委会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2006年8月28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黑高商申复字第47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原审法院认为,律师事务所鸡东村委托关系成立并生效。合同签订后,律师事务所对鸡东村所委托事务开展了调查取证工作。双方委托合同关系未协商解除前,鸡东村另行委托岳晓峰律师代理其与邹宝臣土地承包纠纷一案,是鸡东村单方行为,鸡东村认为律师事务所未进行委托的代理事项,要求返还代理费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夏炎焱是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其所从事的是职务行为,鸡东村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三百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驳回鸡东县鸡东镇鸡东村村民委员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5元,由鸡东县鸡东镇鸡东村村民委员会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供新证据。二审认定事实与原审认定事实一致。
上诉人鸡东村委会与被上诉人黑龙江利和律师事务所、夏炎焱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鸡东县人民法院(2017)黑0321民初6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鸡东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姜俊、被上诉人黑龙江利和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夏炎焱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被上诉人夏炎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关于被上诉人是否应将代理费15000元返还给上诉人问题。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黑龙江利和律师事务所于2005年9月2日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签订后,黑龙江利和律师事务所指派该所律师夏炎焱作为鸡东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对鸡东村委托的事务进行了调查工作;原审认定合同有效正确。上诉人鸡东村委会在与被上诉人黑龙江利和律师事务所的委托合同未解除前,又另行委托他人系其单方行为,故原审认定其要求返还代理费的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亦无不当。关于原审程序是否违法问题。原审以简易受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由于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将此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无违法之处。综上,鸡东村委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由上诉人鸡东村委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伟国
审判员  刘兆宇
审判员  李绍军

书记员:曹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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