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鹓彩(上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姜嘉宝,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文嘉,湖南任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海燕,上海臻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晓萌,女,1999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文,山西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鹓彩(上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鹓彩公司)诉被告李晓萌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鹓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文嘉、被告李晓萌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文到庭参加诉讼。后经当事人同意调解延长审限。同年7月30日,本院依原告申请诉讼保全并提供的担保,依法查封被告的支付宝账户。嗣后本案转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鹓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文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主播经纪合同书》;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0,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处理本纠纷已发生的律师费20,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事实与理由:2017年11月5日,原、被告(直播艺名:小奶酥KIKI)签订《主播经纪合同书》约定:合作期限为2017年11月3日至2020年11月13日止;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被告不得聘请原告之外的任何第三方担任其经纪人,且被告在合同期内直播时间不得低于156小时/月;未经原告同意,被告不得迟延或停止,否则应返还因本合同所得的全部费用及收益,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00,000及损失。合同期内,原告为提升被告知名度,耗费了大量资源,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虽然被告有效直播时间经常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但由于原告努力,被告的直播仍然吸引了大量的“粉丝”。自2018年3月起,被告不按合同约定在原告指定的第三方直播平台进行直播,到其他平台直播,直接导致原告前期投入全部“打水漂”,未来可期待的收益全部落空。原告多次劝说,被告仍拒绝履行主播合同。被告构成严重违约,造成原告损失。
原告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1、《主播经纪合同书》一份,证明原、被告存在合同关系;
2、直播截图一组,证明被告没有按照约定进行直播,经常挂屏;
3、原告在熊猫平台推广图片一组,证明原告在熊猫平台的首页为被告进行推广的事实;
4、图片一组,证明被告违反合同约定,在kk平台直播的事实;
5、工资表一组,证明原告支付被告工资的事实;
6、情况说明及图片,证明被告在熊猫平台的直播时长明细情况及原告为被告在熊猫直播平台进行宣传、资源推广的事实。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首先,双方不存在继续履行合同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合同签订过程中,原告只让被告看了合同最后一页,被告在合同上签了字,违背意思自治原则。原告未向被告说明每月需多长直播时间,被告至今没有合同书,原告故意隐瞒事实,该合同具有明显欺诈性,应予以解除;其次,原告系违约在先,原告自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在原告指定的熊猫直播,原告仅支付被告2个月收益,其余收益至今未付,被告没有义务继续履行合同;最后,双方合作期限内,原告为增加人气,要求被告穿着暴露,以至于被告被平台封号多次。原告主张违约金20万,但原告没有提供证明实际损失的依据。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违约金不得超过本金30%,故原告要求的损失不合理。
被告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录音资料、直播截图各一组,证明合同签订是被告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的,且原告拖欠被告工资、让被告穿着暴露的事实。
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合同书的第4页的手印不是被告的,被告没有合同原件,对合同内容并不知情;证据2、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图片是被告,但是被告挂屏的原因有可能是换衣服;证据4无法确认,被告只是试播,没有和KK平台签订过合同;证据5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可以证明原告仅支付被告2个月工资,现在仍然拖欠被告工资的事实;证据6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原告的推广并不是仅对原告一人进行的,而是对公司所有主播的推广,无法证明原告的投入损失,且从直播数据可以看出,被告多次被封号,是导致直播时长不足的主要原因。原告对被告提供的录音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照片亦无法证明是原告指示被告穿的。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1月5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主播经纪合同书》,约定:一、甲方作为乙方的经纪公司,在合同期间由甲方全权代理乙方涉及到出版、网络直播、演出、广播、电视、广告、电影、录音、录像等与演艺有关的商业或非商业活动,以及与乙方公众形象有关的活动,并由甲方支配上述所有内容的收益。二、甲方代理期限为合同签订之日起3年,自2017年11月3日起至2020年11月3日至。……五、1.乙方直播时间至少156小时/月,……2.收益于次月的20日-31日进行结算。3.上述收益的分配基数为税前,甲乙双方各自负担税赋,由甲方负责相应票据的开具。4.收益的数额依与第三方签署的合同或协议确定,甲乙双方分配时均有权查阅与第三方合约费用。七、……7.本合同期限届满前,任何一方不得终止合同(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除外),否则视为单方解除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八、1、a.未经甲方允许,乙方延迟或停止(商务活动、演艺工作),乙方承担一切或者部分商务活动、演艺、宣传等运作活动费用;将部分演出收入全部交付守约(甲)方,并有权终止合同。违约(乙)方还应赔偿守约(甲)方50万元整。……d.乙方未经甲方允许到其他平台进行(网络直播、演艺工作),甲方有权取消乙方主播资格或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200万元整的违约金。前述违约金仍不能弥补甲方全部损失时,乙方应当弥补甲方全部损失。甲方的损失既包含其实际损失,也包含其预期可得利益。4、甲方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合作费用,每逾期一天按应付而未付部分的0.2‰向乙方支付逾期利息,由于乙方原因导致甲方逾期支付合作费用的除外。6、甲方对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或规章制度的行为,甲方有权视情节减少向乙方支付经纪费用,且甲方可向乙方追索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在本合同项下,该等损失应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此遭受的直接和间接损害,合同履行后甲方可以获得的利益,为追究乙方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律师费、仲裁费……2018年3月14日,原、被告签订附加协议,修正变更合同内容如下:1、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代理期限更正为:39个月,自2017年11月3日起至2021年2月3日止。2、乙方于2018年4月1日起至2018年7月1日期间,不得请任何假期;情况严重追究违约责任。3、因乙方个人特殊原因,经公司考察决定特批假期15天,由2018年3月16日至2018年3月31日止。并冻结2018年2月至3月的薪资收益,此费用作为追究乙方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律师费、仲裁费、诉讼费等法律成本。4、如请假原因与事实不符,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向违约方追究违约责任。守约方无须向违约方支付任何经济赔偿或补偿。……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显示,被告-直播艺名(小奶酥),截止2018年10月30日,被告在熊猫直播平台前端显示关注数值为357673人。被告直播时长明细为:2017.XXXXXXX秒、2017.XXXXXXXX秒2017.XXXXXXXX秒2018.XXXXXXX秒2018.XXXXXXX秒2018.XXXXXXX秒2018.451595秒2018.XXXXXXX秒2018.60秒。原告分别于2017年12月、2018年1月支付被告收益结算47193元、42060元。被告自2018年6月起,不在原告指定平台直播。审理中,原告表示被告在合同履行期间至kk平台直播,被告陈述其在kk平台仅是试播,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主播经纪合同书》及附加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被告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网络主播,签订合同书时应该仔细了解合同内容。被告辩称不清楚合同内容,该合同系在原告故意隐瞒的情况下,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被告自2018年6月起至今,未在原告指定平台进行直播。本院认为,《主播经纪合同》应建立在自愿、诚信的基础上,双方在履约过程中已产生诸多矛盾,已缺乏继续合作的信赖基础;基于被告明确要求解除合同的意愿,本院依法予以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原告主张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被告辩称原告未按约支付合作费用,违约在先。本院认为,被告自2018年3月起,直播时长远低于合同约定,且合同未解除的情况下,擅自至其他平台进行直播的行为,显属违约;从双方签订的协议中,被告已经知晓2、3月份暂扣的事实;即使原告存在逾期支付合作费用的情形,被告可依约向其催要或主张逾期付款责任,但并不足以作为其违反合同约定至其他平台进行直播的依据,故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20万元,被告认为违约金高于原告的实际损失要求调整。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指定的平台直播,原告在平台为被告推广宣传以提升人气确有投入,且被告直播行为也给被告带来知名度、点击率及礼物等收益,被告的违约行为必然会减少前述利益。虽然原告主张的违约金金额已经大幅缩减,但本院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酌定违约金数额5万元。对于律师费20000元,系原告实际损失,且合同中有明确约定,故本院对原告该项诉请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鹓彩(上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晓萌签订《主播经纪合同书》及附加协议予以解除;
二、被告李晓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鹓彩(上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违约金50000元。
三、被告李晓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鹓彩(上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律师费20000元;
四、原告鹓彩(上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其余诉请不予支持。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770元,由原告鹓彩(上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2645元,被告李晓萌负担14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黄思康
书记员:王秋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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