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鹰石圈圈文化传媒(宁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高新区星光路XXX号XXX幢XXX-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敖鸿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裕斌,上海善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语萌,上海善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怡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魏怡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鹰石圈圈文化传媒(宁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鹰石公司)诉被告上海怡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禾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曹闻佳独任审判,于2019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鹰石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裕斌、被告怡禾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怡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鹰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之间于2018年8月1日签订的《“张艺兴2018亚洲巡回演唱会—上海站”投资协议》(以下简称涉案合同);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投资款本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50万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8月1日签订涉案合同,约定由原告鹰石公司出资150万元,被告怡禾公司出资600万元,用于投资运营张艺兴2018亚洲巡回演唱会—上海站项目。该项目定于2018年10月l4日在上海梅赛德斯奔驰文化中心进行为期一场的演唱会表演。此后原告鹰石公司依照约定于2018年8月22日向被告怡禾公司支付了150万元。2018年10月,被告怡禾公司称演唱会项目可能无法如期举办,在原告鹰石公司再三要求后,被告怡禾公司向原告鹰石公司发送一份情况说明,称所有投资款均被第三方诈骗,被告怡禾公司试图退还原告的投资款,至今仍未有结果,故诉至本院。
被告怡禾公司承认原告鹰石公司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当庭陈述进行核对,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8年8月1日签订涉案合同,约定由原告鹰石公司出资人民币150万元,被告怡禾公司出资600万元,用于投资运营张艺兴2018亚洲巡回演唱会—上海站项目。此后,原告鹰石公司依照约定于2018年8月22日向被告怡禾公司支付了150万元,后演唱会项目未能如期举办。2019年3月12日,被告怡禾公司向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经侦支队报案称涉案项目相关第三方涉嫌诈骗。2019年4月15日,被告怡禾公司向原告鹰石公司出具情况说明告知其上述情况。2019年5月27日,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决定立案。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怡禾公司承认原告鹰石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鹰石圈圈文化传媒(宁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怡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的《“张艺兴2018亚洲巡回演唱会—上海站”投资协议》;
二、判令被告上海怡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返还原告鹰石圈圈文化传媒(宁波)有限公司投资款本金人民币1,5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9,150元(原告鹰石圈圈文化传媒(宁波)有限公司已预缴),由被告上海怡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曹闻佳
书记员:杜澄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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