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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腾(上海)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成都奥味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鹰腾(上海)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WEESENGHWAT,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振华,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成都奥味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NOORUSAADAHBINTIOTHMAN。
  原告鹰腾(上海)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奥味餐饮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需公告送达,本案依法转为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振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鹰腾(上海)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289,903.08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1,289,903.08元为本金,自逾期之日2018年7月31日起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63,000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7月3日就硬石咖啡成都店项目签订四份系列合同。2017年7月5日原告进场施工,由于被告一再延迟支付该项目合同进度款,原告依照原合同管辖约定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被告在收到仲裁申请后与原告就上述四份合同达成和解并于2018年6月22日签订《和解协议》,协议确定被告共计拖欠原告合同款金额为1,289,903.08元;款项分十八期支付,如被告有任意一期未履行,原告有权利一次性要求被告支付剩余所有合同欠款,并按逾期金额的百分之一每月收取延期罚金,首期付款日为2018年7月30日,截至起诉之日,被告未向原告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庭审过程中原告撤回诉讼请求3。
  被告成都奥味餐饮有限公司未应诉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日,案外人HRCL(CC)LTD、原告签订《硬石咖啡成都项目专业顾问咨询服务合同》、《硬石咖啡成都项目管理服务合同》,2017年7月3日,双方又签订《硬石咖啡餐厅成都店弱电ELV系统设计顾问及施工合同》、《硬石咖啡餐厅成都店IT系统设计顾问及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为案外人HRCL(CC)LTD上述四个合同中所涉及的项目提供项目管理服务,合同同时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工作进度和工期、工程质量和验收、合同价格和付款方式、竣工和结算等做出了详细约定。2017年7月5日,原告即进场施工。2017年12月12日,原告、被告以及案外人HRCL(CC)LTD签订四份《合同转让补充协议》,约定将原告与案外人HRCL(CC)LTD签订的四份合同中HRCL(CC)LTD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全部转让给被告。上述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根据合同约定,以被告为仲裁被申请人,就《硬石咖啡成都项目管理服务合同》、《硬石咖啡成都项目专业顾问咨询服务合同》分别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就《硬石咖啡餐厅成都店IT系统设计顾问及施工合同》、《硬石咖啡餐厅成都店弱电ELV系统设计顾问及施工合同》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供起仲裁。仲裁案件审理过程中,2018年6月22日,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一份,载明:双方确定根据上述四份合同,被告总共需向原告支付合同欠款1,289,903.08元,分18期支付,于2018年7月至2018年1月、2019年3月至2019年11月,每月30日支付75,000元,于2019年2月28日支付75,000元,于2019年12月30日支付14,903.08元;如被告未能按照上述分期约定支付,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剩余所有合同款,并按逾期金额的百分之一每月收取延期罚金;协议签订后原告承诺撤回仲裁案件的仲裁申请,如被告未按照上述约定履行义务,双方一致同意将争议交由本院诉讼管辖。协议签订后,原告即向相关仲裁机构申请撤回仲裁申请。但被告未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任何付款义务。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和解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其立案接收证明与撤案决定书、《硬石咖啡成都项目专业顾问咨询服务合同》、《硬石咖啡成都项目管理服务合同》、《硬石咖啡餐厅成都店弱电ELV系统设计顾问及施工合同》、《硬石咖啡餐厅成都店IT系统设计顾问及施工合同》、《合同转让补充协议》等证据以及原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由于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并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硬石咖啡成都项目专业顾问咨询服务合同》、《硬石咖啡成都项目管理服务合同》、《硬石咖啡餐厅成都店弱电ELV系统设计顾问及施工合同》、《硬石咖啡餐厅成都店IT系统设计顾问及施工合同》以及对应的《合同转让补充协议》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合同履行产生争议后,双方就争议达成的《和解协议》亦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照该协议约定的付款进度按期足额支付相应款项。现被告未能按照上述协议约定按期足额履行付款义务,根据协议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全部剩余款项合计1,289,903.08元及以1,289,903.08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自2018年7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故对原告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成都奥味餐饮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放弃了对原告所主张之事实和证据进行辩驳的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成都奥味餐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鹰腾(上海)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合同款1,289,903.08元;
  二、被告成都奥味餐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鹰腾(上海)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1,289,903.08元为本金,自2018年7月31日起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额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409元、公告费560元,两项合计16,969元,由被告成都奥味餐饮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郭  巍

书记员:徐慧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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