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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园园与詹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鹿园园,女,1978年2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晓,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詹胜,男,1973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鹿园园诉被告詹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原告鹿园园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鹿园园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鹿园园撤诉。

审判员:沈  翼

书记员:叶丹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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