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鹿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719XXXXXX4467,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封丘县XX镇,住河南省封丘县XX镇徐XX村。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0月23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9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次日被封丘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封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鹿XX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鹿XX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朱XX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份的一天,在封丘县鲁岗镇鲁岗村美德隆超市内,被告人鹿XX将一瓶自然堂牌化妆品盗走。经封丘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化妆品价值人民币18元。
2、2019年8月份的一天,在封丘县鲁岗镇鲁岗村美德隆超市内,被告人鹿XX将一盒冷酸灵牙膏盗走。经封丘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冷酸灵牙膏价值人民币9元。
3、2019年9月27日,在封丘县鲁岗镇鲁岗村美德隆超市内,被告人鹿XX将一盒云南白药牌牙膏盗走。经封丘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云南白药牙膏价值人民币29元。
4、2019年10月7日10时许,在封丘县鲁岗镇鲁岗村美德隆超市内,被告人鹿XX将一盒佳洁士牙膏盗走。经封丘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佳洁士牙膏价值人民币6.5元。
5、2019年10月7日14时许,在封丘县鲁岗镇鲁岗村美德隆超市内,被告人鹿XX将一瓶果木牌柔肤水盗走。经封丘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柔肤水价值人民币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鹿XX正面照片、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前科证明、抓获证明、非党非公职证明、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XX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鹿XX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封丘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鹿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鹿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鹿XX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嫌犯罪的事实,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鹿XX退赔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鹿XX单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封丘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鲍永建
代检察员:王云岭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鹿XX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封丘县XX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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