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鹿某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桥,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某某,男。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原告鹿某某与被告陆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日立案。原告鹿某某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张 慧
书记员:戎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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