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麦卡电气材料(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长社,上海新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龙策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
法定代表人:付鹏。
原告麦卡电气材料(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龙策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长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麦卡电气材料(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47,514元;2、被告赔偿上述货款自2019年1月2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损失;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3月17日起至7月25日间,原告向被告供应了货值共计47,514元的胶带制品,但被告至今分文未付。经多次催讨未果,原告诉至本院。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原告统计的《应付款明细》一份,说明了原告向被告的送货明细及每次送货的货款金额,货款合计为47,664元。
2、原、被告签订的产品采购合同三份、送货单七张及邮寄凭证,证明2018年3月17日起至7月25日间,原告向被告供应了货值共计47,514元的胶带制品。
3、原告向被告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三张,价税金额总计47,514元,证明原告向被告开具了价税金额总计47,514元的发票,只有150元未开具发票,所以原告未主张该部分货款。
被告江苏龙策电气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鉴于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经审理查明,确认原告所述属实。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应付款明细对供货明细进行了说明,另提交产品采购合同、送货单、邮寄凭证及发票以证明其向被告供货、被告结欠货款47,514元的事实,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可予采信,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47,514元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的诉请可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苏龙策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麦卡电气材料(上海)有限公司货款47,514元,并赔偿上述货款自2019年1月2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8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诉讼费1,588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 静
书记员:罗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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