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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起诉书_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电检二部刑诉〔2019〕36号 

被告人麦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吴川市,住广东省吴川市**街道**村***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2月9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14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麦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份,被告人麦某某在茂名市电白区**镇**路**号经营茂名市电白区**酒吧,期间拖欠熊某某、陈某某、郑某某、冯某某、李某某、黄某某等28名员工2017年5月至2017年11月的工资共57986元人民币,其中拖欠熊某某2017年5月至11月的工资共18000元人民币,拖欠陈某某2017年6月至11月的工资10000元人民币。熊某某、陈某某、郑某某、冯某某等人经过多次追讨无效后到茂名市电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该局便向茂名市电白区**酒吧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被告人麦某某在2018年7月25日前付清所欠的员工工资57986元人民币,被告人麦某某拒不支付所欠员工工资,电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该案移送到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于2018年10月12日对被告人麦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立案侦查。2019年2月11日,茂名市电白区**酒吧通过电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向熊某某、陈某某、郑某某、冯某某等人支付清所拖欠员工的工资57986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与确认书、辨认笔录、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抓获经过、拖欠酒吧员工工资明细表、**酒吧拖欠员工工资发放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麦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麦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依法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麦某某拘役五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可依法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水清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麦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3册、证据目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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