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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某某涉嫌盗窃罪案起诉书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江检公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麦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311982********,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忻城县**镇**村**屯**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镇**队**。2020年1月9日因盗窃他人财物被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6日凌晨4时20分,被告人麦某某在广西柳州市柳江区**镇**内趁被害人徐某某睡着,盗走徐某某放在桌面的一部蓝色OPPO牌R17手机。2020年1月9日,公安民警将麦某某获归案,并在柳州市柳江区**镇**队**房内的床上查获其盗窃所得的一部蓝色R17OPPO手机。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165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查、指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达人民币16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麦某某在案发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麦某某五个月以上拘役,七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维治

检察官助理:覃秀玉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麦某某现被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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