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麻城市信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421181597169924W)住址:湖北麻城经济开发区南陵路。
法定代表人董家胜,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金辉,湖北伟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申请撤诉,提起反诉或者上诉,代收法律文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芳琴,女,198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麻城市白果镇××组刘家垸48号,系原告公司董事长助理。委托权限同上。
被告:湖北诚源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421181309833086Q)住址:湖北××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钱忠光,任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作出〔2017〕鄂1181民初62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需解除被告湖北诚源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城市支行营业部帐号为42×××85帐户存款和账号为42×××55的帐户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8条、第109条之规定:
解除对被告湖北诚源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城市支行营业部帐号为42×××85帐户存款和账号为42×××55的帐户存款
审判长 蔡永光
审判员 刘华
审判员 罗立
书记员: 李永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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