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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城市鑫华隆石业工艺有限公司、麻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麻城市鑫华隆石业工艺有限公司。住所地麻城市南湖办事处熊家垅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15627241586。法定代表人林荣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男,湖北诚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麻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麻城市金桥大道。负责人雷际明,该局局长。出庭负责人张仕喜,该局副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耀,湖北博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胡思有,男,侗族,1979年1月25日生,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娴,湖北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麻城市鑫华隆石业工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麻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上诉人胡思有工伤认定一案,不服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2017)鄂1181行初3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麻城市鑫华隆石业工艺有限公司以与胡思有已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胡思有向麻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撤回工伤认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麻城市鑫华隆石业工艺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且被上诉人麻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胡思有的申请,已于2018年3月26日作出麻人社工认撤字[2017]01号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决定撤销麻人社工认字[2017]19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麻城市鑫华隆石业工艺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麻城市鑫华隆石业工艺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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