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麻宏伟,男,1969年5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底雪梅,上海九州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翁叶玲,女,1975年8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麻宏伟与被告翁叶玲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麻宏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处分自己诉权的权利,其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麻宏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原告预付),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倪文青
书记员:陈 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