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黃某某与叶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黄××
栾秀勃(黑龙江九蕴律师事务所)
叶××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
委托代理人栾秀勃,黑龙江九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
上诉人黄××为与被上诉人叶××民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龙沙区人民法院(2013)龙民初字第4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黄××及其委托代理人栾秀勃,被上诉人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黄××与叶××争议的焦点是黄××是否实际从叶××处借款220,000.00元以及是否约定了利息。关于黄××的实际借款数额,黄××上诉称本人只借了叶××100,000.00元,其余120,000.00元是周×借用的。因在220,000.00元的借条上只有黄××的签字,且叶××对于周×借用120,000.00元并不认可,故黄××上诉称其只借用叶××100,000.00元的理由不能成立。因周×是否参与诉讼与叶××向黄××主张此案债权没有利害关系,故原审法院未将周×列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并无不当。叶××在黄××借款当时就扣除了两个月的利息13,2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  的规定,应认定黄××在叶××处的实际借款数额为206,800.00元。黄××写与叶××的欠条上虽然没有利息约定,但对实际的发生两个月利息13,200.00元在借款时先行扣除双方均认可,第三个月利息6,600.00元叶××认可,因此应视为有利息约定。但该6,600.00元利息不应视为一个月的利息,应认定为黄××先期支付利息款的一部分。故黄××关于双方没有利息约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但对借款本金的认定错误,应予变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变更原审判决黄××偿还叶××借款本金220,000.00元,利息69,565.40元(利息自2012年3月20日起计算庭审2013年5月23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65%的四倍计算)为:黄××偿还叶××本金206,8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从2011年12月20日开始至2013年5月23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先期支付的6,600.00元利息从利息总额中扣除)。
一审案件受理费4,60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00元,均由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黄××与叶××争议的焦点是黄××是否实际从叶××处借款220,000.00元以及是否约定了利息。关于黄××的实际借款数额,黄××上诉称本人只借了叶××100,000.00元,其余120,000.00元是周×借用的。因在220,000.00元的借条上只有黄××的签字,且叶××对于周×借用120,000.00元并不认可,故黄××上诉称其只借用叶××100,000.00元的理由不能成立。因周×是否参与诉讼与叶××向黄××主张此案债权没有利害关系,故原审法院未将周×列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并无不当。叶××在黄××借款当时就扣除了两个月的利息13,2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  的规定,应认定黄××在叶××处的实际借款数额为206,800.00元。黄××写与叶××的欠条上虽然没有利息约定,但对实际的发生两个月利息13,200.00元在借款时先行扣除双方均认可,第三个月利息6,600.00元叶××认可,因此应视为有利息约定。但该6,600.00元利息不应视为一个月的利息,应认定为黄××先期支付利息款的一部分。故黄××关于双方没有利息约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但对借款本金的认定错误,应予变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变更原审判决黄××偿还叶××借款本金220,000.00元,利息69,565.40元(利息自2012年3月20日起计算庭审2013年5月23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65%的四倍计算)为:黄××偿还叶××本金206,8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从2011年12月20日开始至2013年5月23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先期支付的6,600.00元利息从利息总额中扣除)。
一审案件受理费4,60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00元,均由黄××负担。

审判长:董春良
审判员:戚丽英
审判员:李立新

书记员:吴迪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