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黄东华、顾菊与钱廷凯、钱洁明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黄东华,男,1988年7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顾菊,女,1975年5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两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蕾,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汉昌,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廷凯,男,1947年4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钱洁明,男,1968年1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钱洁蓉,女,1970年1月3日生,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廷凯。
  原告黄东华、顾菊诉被告钱廷凯、钱洁明、钱洁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以继续收集证据,不再缴纳诉讼费为由,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黄东华、顾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  林

书记员:李  嫚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