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东华,男,1988年7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顾菊,女,1975年5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两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蕾,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汉昌,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廷凯,男,1947年4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钱洁明,男,1968年1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钱洁蓉,女,1970年1月3日生,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廷凯。
原告黄东华、顾菊诉被告钱廷凯、钱洁明、钱洁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以继续收集证据,不再缴纳诉讼费为由,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黄东华、顾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 林
书记员:李 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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